一句概括:IVA(個人自願安排)是香港《破產條例》(第 6 章)第 20A 至 20L 條訂明的法定債務重組程序,須經法院批准並由 75% 債務價值的債權人投票通過;DRP(債務舒緩計劃)則是不受成文法規範的私下和解協議,須每一名債權人逐一同意。兩者在法律效力、保障、申請成本與對信貸紀錄的影響上有根本分別。
本文由本所執業律師撰寫,旨在協助香港讀者準確分辨 IVA 與 DRP,並就如何選擇提供清晰框架。如需個別評估,可同時參考債務重組、債務舒緩及債務重組與破產分別等專題,並按需要轉介至IVA 個人自願安排及破產主題頁。
IVA 與 DRP 一覽比較表
| 項目 | IVA 個人自願安排 | DRP 債務舒緩計劃 |
|---|---|---|
| 法律性質 | 《破產條例》(第 6 章)第 20A–20L 條訂明的法定程序 | 無成文法支援的私下和解協議 |
| 是否須上呈法院 | 須向高等法院遞交臨時命令申請 | 毋須法院程序 |
| 代名人 | 須委任執業律師或會計師為代名人(Nominee) | 不設法定要求,慣常由律師或財務顧問協助 |
| 債權人通過門檻 | 債權人會議上以債權價值 75% 多數通過(第 20L 條) | 須每一名債權人個別同意,缺一不可 |
| 法律約束力 | 方案經法院批准後對全體有抵債權人具約束力 | 僅對簽署協議的債權人具合約效力 |
| 追討凍結 | 臨時命令(Interim Order)期間禁止債權人提起或繼續訴訟 | 不設自動凍結,債權人仍可發律師信、入稟 |
| 適合欠債金額 | 一般以 50 萬港元以上為主 | 一般 30 萬至 80 萬港元,視乎債權人結構 |
| 還款年期 | 常見 4 至 5 年 | 常見 3 至 6 年 |
| 處理時間 | 約 4 至 6 個月 | 約 2 至 4 個月 |
| 登記紀錄 | 方案於破產管理署備存的個人自願安排紀錄冊登記 | 無政府登記,但信貸紀錄會反映 |
| 對職業限制 | 不會自動褫奪董事資格,較少特定行業限制 | 同樣不會褫奪董事資格 |
| 專業收費 | 較高,須付代名人費及法院費 | 較低,主要為顧問或律師費 |
法律性質:法定程序對比私下協議
IVA:以成文法為基礎的正式安排
IVA 全名 Individual Voluntary Arrangement,中文稱「個人自願安排」,依據香港《破產條例》(第 6 章)第 20A 至 20L 條設立。該套條文訂明申請臨時命令、委任代名人、召開債權人會議、議決及法院批准等完整程序。換言之,IVA 是一項由法例直接賦權的債務重組安排,其協議獲法院確認後即具法定約束力,債權人不得再就同一債項另行追討。
關於 IVA 與正式破產的分野,可進一步參閱債務重組與破產分別一文。
DRP:行業實務發展出的非正式方案
DRP 全名 Debt Relief Plan,中文稱「債務舒緩計劃」。它並非源自任何成文法,亦不涉及法院程序。實務上由律師或財務顧問代債務人逐一接觸各債權人,就利率、還款額及年期重新協商,最終達成個別合約。由於沒有法例支援,DRP 完全建立於私法合約原則之上,其效力範圍亦只及於曾簽署協議的債權人。
申請門檻、流程與時長
IVA 的標準申請流程
- 聘任代名人:法例規定代名人須為執業律師或會計師。
- 草擬方案建議書(Proposal):列明資產、負債、收入、還款比例及年期。
- 向高等法院申請臨時命令:成功取得後,債權人於命令期內不得提出新訴訟。
- 召開債權人會議:須取得出席投票中代表債權價值 75% 的多數同意(第 20L 條)。
- 方案獲法院確認:自此對全體有抵債權人具約束力。
- 履行還款:通常 4 至 5 年,由代名人監察。
有關費用結構,可參考債務重組收費的詳細拆解;如比較不同服務提供者,可瀏覽債務重組邊間好一文。
DRP 的標準申請流程
- 整理債務清單:列出全部債權人、欠款餘額及利率。
- 制定還款建議:通常按月薪可負擔比例設計新還款額。
- 逐一接洽債權人:律師或顧問以書面建議書方式提交。
- 債權人逐一書面同意:缺一不可,任何一家不接受均屬部分失敗。
- 履行協議:通常 3 至 6 年,期間不能再借新債。
若協商過程中個別債權人拒絕,可參閱債務重組失敗所列原因及補救方法。
債權人通過門檻:75% 對比 100%
這是 IVA 與 DRP 最重大的法律分別,亦是不少債務人選擇 IVA 的核心理由。
- IVA:根據《破產條例》第 20L 條,方案只須取得出席債權人會議的債權人之中、合計代表債權價值 75% 的多數通過,即對全體有抵債權人生效。即使少數債權人反對,亦受方案約束。
- DRP:屬合約性質,每一名債權人都必須個別同意,方對其產生效力。任何一名債權人拒絕,該名債權人即可繼續追討,整體方案亦難以維持。
因此,債權人數目多、結構複雜,或當中夾雜立場強硬的收數公司/財務公司時,IVA 一般較具確定性。如已收到追討信,亦可參閱破產解除後被追數一文了解法律保障。
對信貸紀錄、職業及生活的影響
信貸紀錄
- IVA:環聯(TransUnion)信貸評級會反映 IVA 紀錄,一般保留至完成後若干年。期間難以申請新貸款、信用卡、按揭。
- DRP:信貸報告同樣會顯示重組安排,年期視乎個別債權人匯報。
職業與專業資格
IVA 與 DRP 均不會直接令當事人喪失董事資格,亦不會被自動列入破產人士名冊。這正是相較破產而言,兩者的最大優勢之一。詳細討論可見破產後果。
日常生活
收費比較
兩者的專業服務費結構不同,須個別評估。下表僅作初步指引,實際以個案而定。詳細收費請參閱債務重組收費。
| 收費項目 | IVA | DRP |
|---|---|---|
| 代名人/顧問費 | 較高(含法律服務) | 較低,按工時或固定報價 |
| 法院費用 | 須繳交臨時命令申請費 | 不適用 |
| 債權人會議行政費 | 須安排場地及通告 | 不適用 |
| 收費支付方式 | 常見由月供中分攤 | 常見前期支付一筆 |
由於 IVA 涉及法定程序,整體費用較 DRP 為高,但所換取的是法院認可與全體有抵債權人受約束的法律確定性。如債務重組銀行結構複雜、債權人數目多,IVA 的成本可能更具效益。
如何選擇:IVA 還是 DRP?
選擇 IVA 或 DRP 並非單純比較欠款金額,更應綜合考慮債權人結構、追討風險及對法律保障的需要。可參考以下決策框架:
優先選擇 IVA 的情況
- 債權人數目眾多(例如 6 名以上),或存在立場強硬的財務公司
- 已有債權人入稟法院或申請破產呈請
- 欠債金額較高,需要長期穩定的還款保障
- 希望透過臨時命令凍結現有追討
- 須確保少數債權人不能再個別追討
優先選擇 DRP 的情況
- 債權人結構簡單,主要為持牌銀行
- 欠債金額相對較低
- 希望保持較高私隱度、避免任何公開紀錄
- 追討尚未升級為法律行動
- 對成本敏感,希望縮短處理時間
實務上,本所亦會建議部分客戶先嘗試 DRP,若有個別債權人拒絕同意,再轉申請 IVA,以爭取最佳結果。詳細個案規劃可一併參考債務重組後果及債務重組失敗兩篇。
香港個案演示
個案一:A 先生(適合 IVA)
A 先生 42 歲,任職資訊科技經理,月入約 6 萬港元,合共欠款 78 萬港元,分屬 9 家銀行及財務公司,其中兩家已發出律師信。由於債權人數目多、追討已升級,本所建議申請 IVA。臨時命令獲批後,所有追討即時凍結;經 4 個月準備及召開債權人會議,方案以代表 82% 債權價值的多數通過,超過 75% 法定門檻,獲法院確認。A 先生獲得 5 年期、月供約 9,500 港元的還款安排,免去破產。
個案二:B 女士(適合 DRP)
B 女士 35 歲,從事零售管理,月入 3.2 萬港元,欠款 38 萬港元,分屬 3 家持牌銀行,未收到任何律師信。考慮到債權人結構簡單,本所建議先嘗試 DRP。3 名債權人均書面接納以 4 年期、月供 7,500 港元的還款方案,毋須上呈法院,整體處理時間約 10 週,費用亦較 IVA 顯著為低。
常見問題(FAQ)
IVA 與 DRP 最關鍵的分別是甚麼?
IVA 為《破產條例》第 20A 至 20L 條訂明的法定程序,須法院確認,並以債權價值 75% 多數通過即對全體有抵債權人具約束力;DRP 為純粹的私下合約安排,須每一名債權人個別同意,無成文法支援。
IVA 是否等同破產?
不等同。破產是另一套程序,會導致較嚴重的職業及資產限制;IVA 是破產以外的法定替代方案,目的正是避免進入破產。
IVA 的成功率如何?
成功率主要取決於方案的可行性與還款比例。只要清晰呈報資產負債、設計合理還款額,並在會議前妥善溝通,達致 75% 多數通過的可能性甚高。詳情可參閱債務重組失敗所列常見阻滯。
DRP 是否任何人都可以辦?
並非如此。如債權人結構過於複雜或當中有強硬立場者,DRP 取得每一家同意的難度極高,宜先評估改用 IVA。
辦理期間追討會停止嗎?
IVA 取得臨時命令後,債權人不得提起或繼續訴訟;DRP 不設此類自動凍結,協商期間追討仍可進行。如已遭收數公司追討,宜優先諮詢律師。
完成方案後信貸評級何時恢復?
視乎環聯紀錄保留期及個人理財習慣,一般完成後 5 年內逐步改善,可參閱信貸評級相關說明。
下一步:免費律師評估
IVA 與 DRP 並非二選一的標準答案,而是兩條按個案結構選用的路徑。本所由執業律師主理,可就閣下的債務組合、追討進度及未來規劃,提供書面意見及方案比較。歡迎透過上方表格預約免費初步諮詢,或先行瀏覽債務重組及債務舒緩主題頁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