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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A 與 DRP 分別|香港債務解決方案全面比較與選擇指南

債務重組/ 債務舒緩免費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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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概括:IVA(個人自願安排)是香港《破產條例》(第 6 章)第 20A 至 20L 條訂明的法定債務重組程序,須經法院批准並由 75% 債務價值的債權人投票通過;DRP(債務舒緩計劃)則是不受成文法規範的私下和解協議,須每一名債權人逐一同意。兩者在法律效力、保障、申請成本與對信貸紀錄的影響上有根本分別。

本文由本所執業律師撰寫,旨在協助香港讀者準確分辨 IVA 與 DRP,並就如何選擇提供清晰框架。如需個別評估,可同時參考債務重組債務舒緩債務重組與破產分別等專題,並按需要轉介至IVA 個人自願安排破產主題頁。


IVA 與 DRP 一覽比較表

項目IVA 個人自願安排DRP 債務舒緩計劃
法律性質《破產條例》(第 6 章)第 20A–20L 條訂明的法定程序無成文法支援的私下和解協議
是否須上呈法院須向高等法院遞交臨時命令申請毋須法院程序
代名人須委任執業律師或會計師為代名人(Nominee)不設法定要求,慣常由律師或財務顧問協助
債權人通過門檻債權人會議上以債權價值 75% 多數通過(第 20L 條)每一名債權人個別同意,缺一不可
法律約束力方案經法院批准後對全體有抵債權人具約束力僅對簽署協議的債權人具合約效力
追討凍結臨時命令(Interim Order)期間禁止債權人提起或繼續訴訟不設自動凍結,債權人仍可發律師信、入稟
適合欠債金額一般以 50 萬港元以上為主一般 30 萬至 80 萬港元,視乎債權人結構
還款年期常見 4 至 5 年常見 3 至 6 年
處理時間約 4 至 6 個月約 2 至 4 個月
登記紀錄方案於破產管理署備存的個人自願安排紀錄冊登記無政府登記,但信貸紀錄會反映
對職業限制不會自動褫奪董事資格,較少特定行業限制同樣不會褫奪董事資格
專業收費較高,須付代名人費及法院費較低,主要為顧問或律師費

法律性質:法定程序對比私下協議

IVA:以成文法為基礎的正式安排

IVA 全名 Individual Voluntary Arrangement,中文稱「個人自願安排」,依據香港《破產條例》(第 6 章)第 20A 至 20L 條設立。該套條文訂明申請臨時命令、委任代名人、召開債權人會議、議決及法院批准等完整程序。換言之,IVA 是一項由法例直接賦權的債務重組安排,其協議獲法院確認後即具法定約束力,債權人不得再就同一債項另行追討。

關於 IVA 與正式破產的分野,可進一步參閱債務重組與破產分別一文。

DRP:行業實務發展出的非正式方案

DRP 全名 Debt Relief Plan,中文稱「債務舒緩計劃」。它並非源自任何成文法,亦不涉及法院程序。實務上由律師或財務顧問代債務人逐一接觸各債權人,就利率、還款額及年期重新協商,最終達成個別合約。由於沒有法例支援,DRP 完全建立於私法合約原則之上,其效力範圍亦只及於曾簽署協議的債權人。


申請門檻、流程與時長

IVA 的標準申請流程

  1. 聘任代名人:法例規定代名人須為執業律師或會計師。
  2. 草擬方案建議書(Proposal):列明資產、負債、收入、還款比例及年期。
  3. 向高等法院申請臨時命令:成功取得後,債權人於命令期內不得提出新訴訟。
  4. 召開債權人會議:須取得出席投票中代表債權價值 75% 的多數同意(第 20L 條)。
  5. 方案獲法院確認:自此對全體有抵債權人具約束力。
  6. 履行還款:通常 4 至 5 年,由代名人監察。

有關費用結構,可參考債務重組收費的詳細拆解;如比較不同服務提供者,可瀏覽債務重組邊間好一文。

DRP 的標準申請流程

  1. 整理債務清單:列出全部債權人、欠款餘額及利率。
  2. 制定還款建議:通常按月薪可負擔比例設計新還款額。
  3. 逐一接洽債權人:律師或顧問以書面建議書方式提交。
  4. 債權人逐一書面同意:缺一不可,任何一家不接受均屬部分失敗。
  5. 履行協議:通常 3 至 6 年,期間不能再借新債。

若協商過程中個別債權人拒絕,可參閱債務重組失敗所列原因及補救方法。


債權人通過門檻:75% 對比 100%

這是 IVA 與 DRP 最重大的法律分別,亦是不少債務人選擇 IVA 的核心理由。

  • IVA:根據《破產條例》第 20L 條,方案只須取得出席債權人會議的債權人之中、合計代表債權價值 75% 的多數通過,即對全體有抵債權人生效。即使少數債權人反對,亦受方案約束。
  • DRP:屬合約性質,每一名債權人都必須個別同意,方對其產生效力。任何一名債權人拒絕,該名債權人即可繼續追討,整體方案亦難以維持。

因此,債權人數目多、結構複雜,或當中夾雜立場強硬的收數公司/財務公司時,IVA 一般較具確定性。如已收到追討信,亦可參閱破產解除後被追數一文了解法律保障。


對信貸紀錄、職業及生活的影響

信貸紀錄

  • IVA:環聯(TransUnion)信貸評級會反映 IVA 紀錄,一般保留至完成後若干年。期間難以申請新貸款、信用卡、按揭。
  • DRP:信貸報告同樣會顯示重組安排,年期視乎個別債權人匯報。

職業與專業資格

IVA 與 DRP 均不會直接令當事人喪失董事資格,亦不會被自動列入破產人士名冊。這正是相較破產而言,兩者的最大優勢之一。詳細討論可見破產後果

日常生活

  • 方案期內不得隨意申請新信貸、私人貸款或進行結餘轉戶
  • 銀行戶口一般可保留,但部分銀行或會調整透支額度。
  • 方案完成後信貸評分逐步恢復,可重新部署清卡數及理財規劃。

收費比較

兩者的專業服務費結構不同,須個別評估。下表僅作初步指引,實際以個案而定。詳細收費請參閱債務重組收費

收費項目IVADRP
代名人/顧問費較高(含法律服務)較低,按工時或固定報價
法院費用須繳交臨時命令申請費不適用
債權人會議行政費須安排場地及通告不適用
收費支付方式常見由月供中分攤常見前期支付一筆

由於 IVA 涉及法定程序,整體費用較 DRP 為高,但所換取的是法院認可與全體有抵債權人受約束的法律確定性。如債務重組銀行結構複雜、債權人數目多,IVA 的成本可能更具效益。


如何選擇:IVA 還是 DRP?

選擇 IVA 或 DRP 並非單純比較欠款金額,更應綜合考慮債權人結構、追討風險及對法律保障的需要。可參考以下決策框架:

優先選擇 IVA 的情況

  • 債權人數目眾多(例如 6 名以上),或存在立場強硬的財務公司
  • 已有債權人入稟法院或申請破產呈請
  • 欠債金額較高,需要長期穩定的還款保障
  • 希望透過臨時命令凍結現有追討
  • 須確保少數債權人不能再個別追討

優先選擇 DRP 的情況

  • 債權人結構簡單,主要為持牌銀行
  • 欠債金額相對較低
  • 希望保持較高私隱度、避免任何公開紀錄
  • 追討尚未升級為法律行動
  • 對成本敏感,希望縮短處理時間

實務上,本所亦會建議部分客戶先嘗試 DRP,若有個別債權人拒絕同意,再轉申請 IVA,以爭取最佳結果。詳細個案規劃可一併參考債務重組後果債務重組失敗兩篇。


香港個案演示

個案一:A 先生(適合 IVA)

A 先生 42 歲,任職資訊科技經理,月入約 6 萬港元,合共欠款 78 萬港元,分屬 9 家銀行及財務公司,其中兩家已發出律師信。由於債權人數目多、追討已升級,本所建議申請 IVA。臨時命令獲批後,所有追討即時凍結;經 4 個月準備及召開債權人會議,方案以代表 82% 債權價值的多數通過,超過 75% 法定門檻,獲法院確認。A 先生獲得 5 年期、月供約 9,500 港元的還款安排,免去破產。

個案二:B 女士(適合 DRP)

B 女士 35 歲,從事零售管理,月入 3.2 萬港元,欠款 38 萬港元,分屬 3 家持牌銀行,未收到任何律師信。考慮到債權人結構簡單,本所建議先嘗試 DRP。3 名債權人均書面接納以 4 年期、月供 7,500 港元的還款方案,毋須上呈法院,整體處理時間約 10 週,費用亦較 IVA 顯著為低。


常見問題(FAQ)

IVA 與 DRP 最關鍵的分別是甚麼?

IVA 為《破產條例》第 20A 至 20L 條訂明的法定程序,須法院確認,並以債權價值 75% 多數通過即對全體有抵債權人具約束力;DRP 為純粹的私下合約安排,須每一名債權人個別同意,無成文法支援。

IVA 是否等同破產?

不等同。破產是另一套程序,會導致較嚴重的職業及資產限制;IVA 是破產以外的法定替代方案,目的正是避免進入破產。

IVA 的成功率如何?

成功率主要取決於方案的可行性與還款比例。只要清晰呈報資產負債、設計合理還款額,並在會議前妥善溝通,達致 75% 多數通過的可能性甚高。詳情可參閱債務重組失敗所列常見阻滯。

DRP 是否任何人都可以辦?

並非如此。如債權人結構過於複雜或當中有強硬立場者,DRP 取得每一家同意的難度極高,宜先評估改用 IVA。

辦理期間追討會停止嗎?

IVA 取得臨時命令後,債權人不得提起或繼續訴訟;DRP 不設此類自動凍結,協商期間追討仍可進行。如已遭收數公司追討,宜優先諮詢律師。

完成方案後信貸評級何時恢復?

視乎環聯紀錄保留期及個人理財習慣,一般完成後 5 年內逐步改善,可參閱信貸評級相關說明。


下一步:免費律師評估

IVA 與 DRP 並非二選一的標準答案,而是兩條按個案結構選用的路徑。本所由執業律師主理,可就閣下的債務組合、追討進度及未來規劃,提供書面意見及方案比較。歡迎透過上方表格預約免費初步諮詢,或先行瀏覽債務重組債務舒緩主題頁了解更多。